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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6: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4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鄉公所為鄉民投保之團體意外保險是否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第九款之社會保險疑義
主    旨:有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彰化縣伸○鄉公所八十八年度為鄉民投
          保之團體意外保險是否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九款之社會
          保險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檢英文公字第○一三八八八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
              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
              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其中所稱「社會保險」,依
              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務人員
              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
              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他經本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之社會保險,尚不包括任意性之保險在內,經本部分別於八十八年四
              月九日以法 88 保決字第○○○四七八號及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法
              88  保字第○○○六九八號函示在案;本件彰化縣伸○鄉公所於八十
              八年度依「彰化縣伸○鄉公所辦理鄉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辦法」為鄉
              民投保之團體意外保險,係屬任意性之保險,且非本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第九款所定其他經本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2 期 117 頁
法令月刊 第 52 卷 1 期 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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