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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8 22: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3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覆議事件如認其全部或部分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
決定毌需發回原審議委員會
主    旨: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件,認為
          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如何處理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檢英文公字第○一一六三四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
              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
              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又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
              用之。」,本案為使補償金之申請能迅為決定,以符本法迅速補償、
              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宗旨,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
              件,如認為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之決定,毌需發
              回審議委員會。
          三  另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際署擬研訂殯葬費補償標準乙節,甚
              具意義,希於作業完成後報部供參。
資料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規章彙編 (89年9月版) 1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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