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各辦事處辦理信託管理業務信託管理契約書委任書草案乙案
主 旨:所陳貴會所屬各辦事處辦理信託管理業務信託管理契約書委任書草案乙案
,核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 (八九) 英護業字第○○四一號。
二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保護法) 第九條第四項「申請第一項
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之規
定,以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三條
等規定,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得因申請人
或依職權決定,將本項扶養費補償金額委交貴會信託管理 (參照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八十八年度補審字第九
號決定書影本,如附件) ,而其信託之主體,參酌保護法第四條第二
項關於支付補償之機關為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規定,委託人應為支付補
償金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託人為貴會,該未成年人則為受益人。惟
本項信託應屬法定信託,蓋委員會決定將補償金額委交貴會信託管理
,係依保護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而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本項補償金
委交貴會信託管理,則係依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及委員會所為
之決定辦理、至於貴會據領管理本項補償金,則係依保護法第三十條
第八款、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九條、貴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
及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辦理,均其有法令依據,應無另行訂立書面信託
契約之必要。
三 至於貴會對本項補償金之管理方法,本部同意貴會之意見,得依銀行
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辦法,將補償金存放優利之銀行生息,並依
委員會之決定,分期或以孳息按月支付之。
四 另信託法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並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