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警力支援本部所屬監獄及看守所移送收容人戒
護勤務
主 旨:有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警力支援本部所屬監獄及看守所移送收容人戒
護勤務乙案,本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討會議結論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警署刑偵字第九三一五
七號函辦理。
二、前揭會議結論為:
(一)大規模、特殊性(有治安顧慮)之移監,移送機關所屬警力不足時
,得請求警方協助,一般、例行性任務則由移送機關之警力負責。
(二)未來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力完全配賦地方警察機關,惟在必須執行
之政策下,前述大規模、特殊性移監,歸屬地方警察機關協助,如
勤務需要跨越縣市界,則請當地相關警察局及分局引導、支援,以
防萬一。
(三)各監、院、所與當地警察局,平時有支援協定,根據此協定,大規
模、特殊性移監,可逕向當地警察局提出支援請求,並副知內政部
警政署,俾通報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三、爾後有關收容人之移送,如需警方協助戒護,即依前揭會議之結議事
項辦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誠中
正學、明陽中學
副 本:各看守所(視同正本)、少年觀護所、本所矯正司各科及三分區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