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提送貧困無力負擔費用證明問題釋疑
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八年三月四日陳情書誦悉。
二、所請依台端取得之清寒證明辦理貴子弟羅○○減免戒治費用乙節,依
「法務部所屬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之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本案仍請貴子弟提出本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台端提出證明並檢
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逕向其執行之機關申請免繳
。另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係由勒戒處
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經
查貴子弟既已成年,台端即無為其負擔該項費用之義務。
三、復請查照。
正 本:羅○○先生
副 本: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