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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800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提送貧困無力負擔費用證明問題釋疑
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八年三月四日陳情書誦悉。
          二、所請依台端取得之清寒證明辦理貴子弟羅○○減免戒治費用乙節,依
              「法務部所屬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之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本案仍請貴子弟提出本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台端提出證明並檢
              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逕向其執行之機關申請免繳
              。另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係由勒戒處
              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經
              查貴子弟既已成年,台端即無為其負擔該項費用之義務。
          三、復請查照。
正    本:羅○○先生
副    本: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請參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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