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請本部釋示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之相關問題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88 則剛覆第二三一號函。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於該條例修
正施行一年內設立,目前雖已施行屆滿一年,因受員額及預算之限制
,本部僅能委託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附設勒戒處所(二十五床),收
容台灣台中、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之受觀察人、勒戒人(
初犯吸毒者),尚未能完全委託醫院設立,故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受
觀察、勒戒人,仍請依規定狀由軍事看守所收容為宜。
三、前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僅規定勒戒處所由本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省市政府於醫院內附設之,並
未限定於何種性質之醫院內附設,貴部所屬軍事醫院亦得為接受委託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應無疑問。如經本部委託,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
,所需員額、經費即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本部負責戒護業務。
至於將來貴部所屬軍醫院如接受委託附設勒戒處所,是否僅接受軍事
審判機關裁定之受觀察、勒戒人,因涉及醫療資源之利用與管理等問
題,應俟將來協商時再行決定。惟以目前之經費、人力等方面衡量,
短期內於軍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仍有困難。
四、另關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之研究,因涉及員額及經費等問題
,目前本部仍與相關單位協商中。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