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奉准保外醫治(待產),是否仍應報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之相關疑義及處理情形
主 旨:函示「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奉准保外醫治(待產),是否仍應報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相關疑義及處理情形」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中女戒和教字第一七九八
號函。
二、「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奉准保外醫治(待產),是否仍應報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相關疑義及處理情形」茲釋示如左:
(一)關於「受戒治人已符合報請停止戒治相關法律要件,尚未及報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即奉准保外醫治(待產),是否仍應
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一節,其處理方式如下:
1.其尚未及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部分,各戒治所仍宜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
止戒治。如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仍應函知
戒治所辦理下列事宜:
(1)出具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
(2)將受戒治人保外醫治出所之日期(並附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函知受戒治人住居所地地方法院檢察署。
2.如受戒治人實際已保外醫治(待產)出所,檢察官應簽發執行保
護管束命令逕送該戒治人,命令其於一定期間,持保護管束命令
及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向其住居所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
(二)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之案件,刻正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中,即因奉准保外醫治(待產)出所,則刻正報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裁定中之案件應如何處理?」一節,如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交付
保護管束,其處理方式宜依上揭說明二、之(一)辦理。
(三)關於「受戒治人符合報請停止戒治相關法律要件,尚未及報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或刻正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
中,即因案借提、羈押於他戒治所則應如何處理?」一節,其處理
方式如下:
1.受戒治人符合報請停止戒治相關法律要件,尚未及報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即因案借提、羈押於他戒治所,則戒治所
仍宜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
2.前述兩種情形如經法院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戒治所宜通知借
提之偵審機關決定是否為本案羈押並移押看守所。如經本案羈押
並移押看守所,因其並未實際出所,檢察官雖無庸簽發執行保護
管束命令(如受戒治人移押他轄看守所,則檢察官應囑託看守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仍應函知戒治
所辦理下列事宜:
(1)出具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
(2)將受戒治人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提訊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
束者兼在押人,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製作報到筆錄
,並儘速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分案執行、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
署入出境管理局及戶政事務所,限制其出境及戶籍異動。
三、另受戒治人已奉准保外醫治(待產)出所,如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交
付保護管束,戒治所俟收到檢察官通知後(因保外醫治或待產原因消
滅)應即函報本部撤銷其保外醫治(待產)。
正 本:本部所屬各戒治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及視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