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導下,於企
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疑義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
導下,於企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八八) 油法八八○六○○八四號函。
二 本案經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八) 教字第○七
四三號函復,略以:
(一) 經函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略以:「‥‥‥依目前『
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五條』係明訂於『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有
關第二階段是否可在大企業法務單位完成,基於『大企業』之定義
及學習品質之考量,暫不宜於非律師事務所之其他法務場所代替。
」
(二) 次查企業法務部門與律師事務所工作內容並不相同,各企業因業務
種類、性質及規模均有差異,法務工作重點亦有不同,且因企業之
顧問律師服務方式或按件計酬,或特約時段上班,或純粹法律諮詢
等不一而足,因此顧問律師如何指導?客觀上不易認定,執行上恐
有爭議。
三 末按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須在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係因律師處理之事務較
具自主性,此一實務訓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
理等能多所了解之故,此種訓練目標恐非在企業體內之法務單位接受
法律事務之訓練所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