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受戒治人不支付強制戒治費用,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台
灣高等法院所持見解與法務部規定不同應如何辦理
主 旨:有關受戒治人張○○不支付強制戒治費用,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台灣高等法院所持見解與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法 87 檢字第○
○四一二九號函之規定不同,應如何辦理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北監守總籍字第六九四五號函。
二、關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不支付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應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之相關問題,本部曾先後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及同年十
月二十三日,邀集司法院及本部所屬部分檢察、監所機關,召開「研
討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相關問題」會議及「勒戒
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實務工作座談會」研討,並於會後
多次與司法院協調,獲致之結論均以移送機關為執行債權人。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結論及台灣高等法院之研究意
見雖認「應以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為執行債權人」,惟司法院民事廳
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邀集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共同研
究加速處理民事執行事件」會議,會中研討上開問題並決議維持原結
論,即仍以移送機關為執行債權人。
正 本:台灣台北戒治所
副 本:本部矯正司、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