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生父母持憑訂有附帶條件之終止收養同意書,申請其生女與養父終止
收養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賴○俊、王○鈺持憑訂有附帶條件之終止收養同意書,申請其生女徐
○晶與養父徐○賢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台 (八八) 內戶字第八八○二一七三號
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八八) 秘台民一字第○九
○五二號函略以:「‥‥‥‥二、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被收養人與
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
規定,應於收養雙方當事人作成終止收養書面,並經終止後為被收養
人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時生效。至於收養雙方當事人於作成之終止收
養書中,約定附條件並於該條件成就後始生效,在該條件尚未成就前
是否已發生終止收養關係效力?因涉及當事人約定之真意如何,依民
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自應探求其真意,據以判斷。以上意見,僅供
參考,若有具體案件涉訟,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