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裁程
序,其作成仲裁判斷期限究應適用商務仲裁條例或仲裁法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裁程
序,其作成仲裁判斷期限究應適用商務仲裁條例或仲裁法之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87) 商仲會字第○四四號函。
二 按仲裁法 (原名稱為「商務仲裁條例」) 係規範仲裁程序事項之程序
法。關於仲裁判斷書作成期限之規定,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既已作
修正,則於該法未修正前受理之仲裁事件,迄該法修正施行後,仲裁
程序尚未終結,而仍繼續進行者,其判斷書作成之期限。依「實體從
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依修正後之仲裁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