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擬訂「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
令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台中縣沙鹿鎮為自行編列預算設置榮譽調解委員以協同調解,而擬訂
「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令規定,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中民字第八八○四二八三號函。
二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第三條第一項:「調解委員會委員
,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
士推薦,‥‥‥,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
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及第十四條:「當
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等規定,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係由調解委員會負責辦理。本件當事人所推舉列席協
同調解之人,非依法 (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聘任之調解委員,自
不得辦理調解事項。至鄉鎮市調解條例因無有關得設「榮譽調解委員
」之規定,台中縣沙鹿鎮公所得否自行編列預算設置榮譽調解委員以
協同及輔助調解,係屬調解行政事項,宜由 貴部參酌地方制度法、
前開條例及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