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聲請人以債務糾紛事由聲請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向稅捐機關辦理免
繳稅金,是否為調解案件受理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雲林縣政府請釋有關聲請人將其土地出售予他人,買受人價金未付清
前,出售人即將土地移轉登記為買受人所有,惟該買受人嗣以申請人名義
設立他項權利,遂依土地機關載錄之他項標示核課稅捐,聲請人以債務糾
紛事由聲請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向稅捐機關辦理免繳稅金,是否為調解
案件受理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八內中民字第八八九○三○七號函
。
二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之規定
,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案依來函附件所述,其聲
請調解之內容及事實似均不明,有待釐清。其欲聲請調解之事項如係
因買賣契約價金支付所生之糾紛,核其情形似屬民事事件,調解委員
會自得依法調解;惟如係聲請人對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不服,欲經調
解取得執行名義後,向稅捐機關申辦免繳稅金,則宜循行政救濟途徑
或其他法定程序 (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為之,非屬民事事件及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