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聲請人為向稅捐機關辦理退稅,聲請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是否逾越
調解案件受理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臺南市政府請釋:聲請人為向稅捐機關辦理退稅,聲請調解以取得執
行名義,是否逾越調解案件受理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前民政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民四字第八八○一九五五
九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之規定
,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案依來函附件所述,其聲
請調解之內容及事實似均不明,有待釐清。其欲聲請調解之事項如係
因代書之過失,致其遭雙重課稅之損失,而欲向其受任人 (即代書)
請求賠償,核其情形似屬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自得依法調解;惟如
係聲請人對稅捐機關之雙重課稅處分不服,欲經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後
,向稅捐機關申辦退稅,則宜循行政救濟途徑或其他法定程序 (如稅
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為之,非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