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亡故單身授田場員原經政府授予之授田持分土地,囑託國有登記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亡故單身授田場員譚○紹原經政府授予之授田持分土地,囑
託國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88) 輔捌字第二一九二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係對於繼承事件
中關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及繼承人之搜索等事項所為規定。另「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
財產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係對於授田場員死亡後無繼承人時
等情況,其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財產應由政府收回所為之規定。本件
單身授田場員譚○紹於八十年二月十日亡故後,似宜先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七十七條、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確定渠究有無繼承人,如
確無人繼承,始依上開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收回授予之
土地,辦理囑託國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