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國防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理總協議書 (草案)
之說明
主 旨:關於 貴處交辦國防部函陳該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
理總協議書 (草案) 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貴 處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八十八交字第一八一二三號交辦 (議)
案件通知單。
二 按依 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七一二○
號令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
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
行之。」 (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是以本件國防擬委託臺灣省
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理,有無法規之依據,宜先予查明,如
有法規之依據,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似無不可。至於所委託事項擬訂
定協議書草案之具體內容,須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依具體個案協議
定之,對該草案協議內容部分,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