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農會員工因案停職後,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上訴高等法院審
判中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農會可否依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解除該員
職務,抑或應以無罪認定疑義
主 旨:有關農會員工因案停職後,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上訴高等法院審
判中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農會可否依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解除該員
職務,抑或應以無罪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九四五七號
函。
二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是以
一切自然人均因死亡而使權利能力歸於消滅。本案於農會法及其相關
法規雖未規定農會選任及聘、雇人員死亡時,其職務是否當然消滅或
為解除職務之原因,惟權利主體既已不存在,參酌上揭說明,則該等
人員與農會之職務關係當然消滅,似無庸再予解除該等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