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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決字第 0127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補償決定書稿修正時應注意事項
主    旨:貴署轉陳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八十八年三
          月份會議紀錄乙案,除復如說明二外,餘准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檢英文公字第○○七六三四號函。
          二  本紀錄附件決定書稿修正時,請注意下列各點:
           (一) 決定書名稱,依部定格式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 87 保決字第
                ○○一二七七號函頒犯罪被害補償有關書類格式三) ,應冠以機關
                全銜。
           (二) 本件重傷補償金之申請權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為受重傷者本人,即陳○○;其
                配偶陳○○○,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應為代理人。
           (三) 被害人陳德○○投保人壽保險所領得之保險金,係申請人因任意保
                險所得之給付,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項目性質不同,不得予以減除。
資料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規章彙編 (89年9月版) 1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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