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署轉陳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八十八年三
月份會議紀錄乙案,除復如說明二外,餘准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檢英文公字第○○七六三四號函。
二 本紀錄附件決定書稿修正時,請注意下列各點:
(一) 決定書名稱,依部定格式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 87 保決字第
○○一二七七號函頒犯罪被害補償有關書類格式三) ,應冠以機關
全銜。
(二) 本件重傷補償金之申請權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為受重傷者本人,即陳○○;其
配偶陳○○○,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應為代理人。
(三) 被害人陳德○○投保人壽保險所領得之保險金,係申請人因任意保
險所得之給付,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項目性質不同,不得予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