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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6: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決字第 0004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辦理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主    旨:提示辦理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犯
          罪被害補償事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因任意性人身保險所得之給付,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十一條所定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項目性質不同,
              不得予以減除。
          二  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固應參酌司法
              機關調查所得資料,但無需等待起訴或判決後為之。
          三  補償金之決定,應發揮本法仁愛為懷之立法精神,依法妥速辦理,求
              償權之追償,並非決定發給補償金唯一或決定性之考量因素。
          四  委員會作成補償之決定而送達決定書予申請人時,應附補償金請領書
               (格式如部頒犯罪被害補償有關書類格式五) ,提示申請人對於補償
              之決定如無不服,請即填復請領書,以資辦理付款。
          五  委員會應依規定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並應召開臨時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27 期 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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