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事件經調查結果認無管轄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補償
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當事人
主 旨:貴署轉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八十八年七
月份會議記錄乙案,除核復如說明二外,餘准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檢英文公字第○一九六七七號函。
二 嗣後如有類似本件會議紀錄臨時動議肆所載問題,對於已受理之犯罪
被害補償金申請事件經調查結果,認無管轄權者,請參照行政程序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移轉管轄之方式為之,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
補償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當事人,以資便民。至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
委員會處理覆議申請事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