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相關事項,建議訂定統一方式
,以利業務進行
主 旨:關於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相關事項,建議訂定統一方式
,以利業務進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北監守教字第四八八二號函。
二 關於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因另案在監服刑,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囑託監獄代執行時,監獄僅負責尿液採驗工作,惟監獄
於採驗尿液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陽性反應時,應立即通知原囑託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或刑滿釋放前,監
獄應將其在監尿液採驗結果併同其獎懲及考核等資料,一併函送原囑
託之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