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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128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保護管束者尿液採驗檢驗費用如何辦理
主    旨:關於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保護管束者尿液採驗檢驗費用乙案,核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監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桃監德教字第○一○○六號函。
          二、關於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因另案在監服刑,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囑託監獄代執行時,監獄僅負責尿液採驗工作,檢驗費
              用依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要點計費標準向囑託代執行之方法院檢察署
              收取每人新臺幣貳佰元之檢驗費用,惟該費用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辦理。
正    本:臺灣桃園監獄
副    本:各監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司法官訓練所 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431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