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或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之罪,依同條例送觀察勒戒或戒治時,各機關於其入所後或出所前應函知 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 旨: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或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 罪,依同條例第二十條送觀察勒戒或戒治時,各機關於其入所後或出所前 ,應函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俾便觀護人為適當之處置, 請查照。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保護司、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