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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司字第 001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釋示檢察官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應如何製作指揮書相關問題
主  旨:檢送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法 87 檢字第○二七九四七號函影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針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檢察官應如何製作執行
          指揮書之相關問題,研擬提案三則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附  件:第一則:撤銷假釋殘餘刑期應自何時起算刑期。
         甲說:自後案行期起算日開始,變更執行順序,先執行撤銷假釋
            殘餘刑期,期滿翌日接續執行再犯案刑期。
         乙說:自 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函之發文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
            銷假釋殘刑,後案刑期順延。
         丙說:自換發執行指揮書之檢察署分案之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
            銷假釋殘刑,後案刑期順延。
             丁說: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日起算,先插入執行撤銷假釋殘刑,
            後案刑期順延。
         建議:採丁說。惟後案分兩段執行,監獄應將前段之執行成績保
            留。

     第二則: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為無期徒刑者,執行指揮書應否填載執行期滿
         日期。
         甲說:應以二十年計算刑期,期滿翌日接續執行他刑,指揮書刑
            期仍為無期徒刑,於備註欄附註:本件係執行撤銷假釋殘
            餘刑期,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執行刑期以
            二十年計算。
         乙說:本刑既為無期徒刑,自無需填載執行期滿日,但應於備註
            欄附註:執行滿二十年後接續執行他刑,後案執行指揮書
            起訖日期由執行監獄填載。
         建議:採甲說。
     
     第三則:後案執行指揮書是否需備註「分別執行合併計算行若干年」。
         建議: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後段規定,既不適用合併計
            算執行期間,自毋庸備註合併計算刑期之意旨。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計劃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29-2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