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及「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判定等相關事宜
主 旨:函示本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及「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等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為求本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以下簡稱「勒戒處
所」) 人員及各醫院支援人員均能有共同遵循之作業流程,俾使觀察
、勒戒業務順利進行,茲檢附「觀察、勒戒十天作業流程表」乙份 (
附件一) ,請參考辦理。
二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事宜部分:
(一) 如遇勒戒處所或醫療人員認有爭議之個案,應由看守所或少年觀護
所首長為召集人,並由勒戒處所人員與醫療人員共同組成判定小組
,加以審慎討論判定之。
(二) 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後,如在所期
間復發生重大事件或新證據 (如觀察有破壞行為、情緒問題等) ,
以致須修正判定結果時,在勒戒處所尚未送出證明書前,可直接由
醫師 (或判定小組) 修改後送出;如勒戒處所已送出證明書,惟法
官尚未裁定前,應儘速與承辦檢察官聯繫。
(三) 為減輕醫療人員壓力,以利判定工作之執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評估標準記錄表」評分者欄位,得由勒戒處所分別設定醫療人
員代號 (號碼別) ,以號碼章取代簽名。號碼章樣式如附件二。
(四) 為顧及醫療人員所擔負之判定角色,避免因爭議產生糾紛,減少其
不必要之壓力與困擾,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加強因應、主動協
助解決。
附件 一:觀察、勒戒十天作業流程表
一 本流程表適用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或「醫院附設
勒戒處所」,執行者可依適用機構之不同調整,時程亦可適時縮短或
延長之。
二 本流程表僅供勒戒處所人員及醫療人員執行業務參考。
三 作業流程:
┌───┬────────┬──────┬──────┬────────┐
│時 程│ 處理要項 │執 行 者 │ 依 據 │ 備 註 │
├─┬─┼────────┼──────┼──────┼────────┤
│ │ │一 查驗法院裁定│勒戒處所人員│觀察勒戒處分│一 入所時完成。│
│ │ │ 書、移送公函│ │執行條例 (草│ 文件不齊,得│
│ │ │ 、有無毒品犯│ │案) 第六條第│ 拒絕入所或通│
│ │ │ 罪前科及其他│ │一項 │ 知補送。 │
│ │ │ 犯罪紀錄資料│ │ │ │
│ │ │ 。 │ │ │ │
│ │ │二 健康檢查 (決│ (同 上) │觀察勒戒處分│二 必要時,由醫│
│ │ │ 定是否適合入│ │執行條例 (草│ 療人員評估。│
│ │ │ 所收治) 。 │ │案) 第六條第│ │
│ │ │三 受觀察勒戒人│ (同 上) │二項 │三 入所時完成。│
│ │ │ 及攜入物品安│ │ │ │
│ │ │ 全檢查。 │ │ │ │
│ │ │四 發給觀察勒戒│ (同 上) │ │四 入所時完成。│
│ │ │ 流程 (附件一│ │ │ │
│ │第│ ) 。 │ │ │ │
│ │ │五 備妥個案資料│ (同 上) │ │五 當天完成。個│
│ │ │ 夾。 │ │ │ 案資料夾內需│
│ │ │ │ │ │ 包括: │
│收│ │ │ │ │ (一) 法院移送資│
│ │ │ │ │ │ 料 │
│ │ │ │ │ │ (二) 身份單 │
│ │ │ │ │ │ (三) 人相表 │
│ │ │ │ │ │ (四) 基本資料表│
│ │ │ │ │ │ (五) 戒斷症狀觀│
│ │ │ │ │ │ 察記錄表 │
│ │ │ │ │ │ (六) 行為及情緒│
│ │ │ │ │ │ 問題觀察記│
│ │ │ │ │ │ 錄表 │
│ │ │ │ │ │ (七) 病歷紙 │
│ │ │ │ │ │ (八) 有無繼續施│
│ │ │ │ │ │ 用毒品傾向│
│ │ │ │ │ │ 評估標準記│
│ │ │ │ │ │ 錄紙 │
│ │ │ │ │ │ (九) 有無繼續施│
│ │一│ │ │ │ 用毒品傾向│
│ │ │ │ │ │ 評估證明書│
│ │ │ │ │ │ (依序裝訂│
│案│ │ │ │ │ ) │
│ │ │六 入所尿液採集│ (同 上) │觀察勒戒處分│六 尿液採集至遲│
│ │ │ 及送驗。 │ │執行條例 (草│ 於次日上午八│
│ │ │ │ │案) 第 1 條│ 時前完成。參│
│ │ │ │ │ │ 閱「有無繼續│
│ │ │ │ │ │ 施用毒品傾向│
│ │ │ │ │ │ 評估標準計分│
│ │ │ │ │ │ 說明手冊 (附│
│ │ │ │ │ │ 件五) 。 │
│ │ │七 製作身份單及│ (同 上) │法務部訂之「│七 當天完成。 │
│ │ │ 人相表。 │ │看守所及少年│ │
│ │ │ │ │觀護所謂設勒│ │
│ │ │ │ │戒處所觀察、│ │
│ │ │ │ │勒戒業務作業│ │
│ │ │ │ │程」 │ │
│ │ │八 填載「有無繼│ (同 上) │ │八 當天完成。 │
│ │ │ 續施用毒品傾│ │ │ │
│ │天│ 向評估記錄紙│ │ │ │
│ │ │ 」 (附件二) │ │ │ │
│ │ │ 、「有無繼續│ │ │ │
│ │ │ 施用毒品傾向│ │ │ │
│ │ │ 證明書」 (附│ │ │ │
│ │ │ 件三) 、「受│ │ │ │
│ │ │ 觀察勒戒人基│ │ │ │
│ │ │ 本資料表之「│ │ │ │
│ │ │ 基本資料」欄│ │ │ │
│ │ │ 。 (附件四) │ │ │ │
│ │ │九 受觀察勒戒人│ (同 上) │ │九 即日起持續進│
│ │ │ 「戒斷症狀、│ │ │ 行。 (參閱評│
│ │ │ 行為及情緒問│ │ │ 分說明手冊) │
│ │ │ 題」之觀察與│ │ │ │
│ │ │ 記察。 │ │ │ │
│ │ │一○ 進行生理解│支援醫療人員│觀察勒戒處分│一○ 即日起持續│
│ │ │ 毒治療 (適│ │執行條例 (草│ 進行。 │
│ │ │ 用有戒斷症│ │案) 第七條 │ 支援醫療人│
│ │ │ 狀者) 或其│ │ │ 員所從事戒│
│ │ │ 他必要之醫│ │ │ 斷症狀等相│
│ │ │ 療處置。 │ │ │ 關治療只限│
│ │ │ │ │ │ 於支援時段│
│ │ │ │ │ │ 內,於支援│
│ │ │ │ │ │ 時段外之醫│
│ │ │ │ │ │ 療問題或緊│
│ │ │ │ │ │ 急救護,則│
│ │ │ │ │ │ 由勒戒處所│
│ │ │ │ │ │ 視情況,依│
│ │ │ │ │ │ 原先之就醫│
│ │ │ │ │ │ 系統或戒護│
│ │ │ │ │ │ 就醫方式處│
│ │ │ │ │ │ 理。 (參閱│
│ │ │ │ │ │ 評分說明手│
│ │ │ │ │ │ 冊) │
├─┼─┼────────┼──────┼──────┼────────┤
│生│ │一 將毒品犯罪前│勒戒處所人員│ │一 評估參考依據│
│ │ │ 科及其他犯罪│ │ │ : │
│ │ │ 紀錄資料,登│ │ │ (一) 案主自陳資│
│ │ │ 載於受觀察勒│ │ │ 料 │
│理│ │ 戒人基本資料│ │ │ (二) 施用毒品之│
│ │ │ 表。 │ │ │ 犯罪紀錄 │
│ │ │二 完成有無繼續│ (同 上) │ │ (三) 醫療紀錄 │
│ │ │ 施用毒品傾向│ │ │ (四) 前科資料 (│
│解│ │ 評估標準記錄│ │ │ 是否有不同│
│ │ │ 紙上「人格特│ │ │ 種類毒品犯│
│ │第│ 質」第一項、│ │ │ 罪) │
│ │ │ 第二項之計分│ │ │二 請參閱評分說│
│毒│ │ 。 │ │ │ 明手冊。 │
│ │ │三 繼續觀察與記│ (同 上) │ │ │
│ │ │ 錄「戒斷症狀│ │ │ │
│ │ │ 、行為及情緒│ │ │ │
│與│ │ 問題」。 │ │ │ │
│ │ │四 進行生理解毒│支援醫療人員│ │ │
│ │ │ 治療 (適用有│ │ │ │
│ │ │ 戒斷症狀者) │ │ │ │
│觀│ │ 或其他必要之│ │ │ │
│ │二│ 醫療處置。 │ │ │ │
│ │ │五 視案主身心狀│支援醫療人員│ │至遲第七天需完成│
│ │ │ 況,開始個案│ │ │。 │
│察│ │ 會談,以執行│ │ │ │
│ │ │ 有無繼續施用│ │ │ │
│ │ │ 毒品傾向評估│ │ │ │
│ │ │ 標準記錄紙中│ │ │ │
│勒│ │ 之第五項「多│ │ │ │
│ │ │ 重藥物使用」│ │ │ │
│ │ │ 、第六項「注│ │ │ │
│ │ │ 射使用」、第│ │ │ │
│戒│天│ 七項「使用期│ │ │ │
│ │ │ 間」、第八項│ │ │ │
│ │ │ 「行為與情緒│ │ │ │
│ │ │ 」中有關焦躁│ │ │ │
│期│ │ 、情緒低落及│ │ │ │
│ │ │ 情緒障礙病史│ │ │ │
│︵│ │ 、第九項「社│ │ │ │
│一│ │ 會功能」、第│ │ │ │
│︶│ │ 十項「家庭支│ │ │ │
│ │ │ 持系統不良」│ │ │ │
│ │ │ 的評估。 │ │ │ │
├─┼─┼────────┼──────┼──────┼────────┤
│ │第│一 入所尿液檢查│支援醫療人員│ │ (參閱評分說明手│
│ │ │ 報告完成,並│ │ │冊) │
│生│ │ 登錄於評估記│ │ │ │
│ │ │ 錄紙。 │ │ │ │
│ │三│二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 │
│ │ │ 錄戒斷症狀、│ │ │ │
│理│ │ 行為、情緒問│支援醫療人員│ │ │
│ │ │ 題及進行生理│ │ │ │
│ │天│ 解毒治療。 │ │ │ │
│ ├─┼────────┴──────┴──────┴────────┤
│解│第│ │
│ │四│ (同 第 三 天) │
│ │天│ │
│ ├─┼────────┬──────┬──────┬────────┤
│毒│第│一 勒戒期間之尿│勒戒處所人員│觀察勒戒處分│入所尿液檢驗為陰│
│ │ │ 液採集及送驗│ │執行條例 (草│性者,勒戒期間之│
│ │ │ 。 │ │案) 第十條 │尿液檢驗得提前至│
│ │ │ │ │ │第四天進行。 │
│與│ │ │ │ │ │
│ │五│二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 │
│ │ │ 錄戒斷症狀、│支援醫療人員│ │ │
│ │ │ 行為、情緒問│ │ │ │
│觀│ │ 題及進行生理│ │ │ │
│ │天│ 解毒治療。 │ │ │ │
│ ├─┼────────┴──────┴──────┴────────┤
│ │第│ │
│察│六│ (同 第 三 天) │
│ │天│ │
│ ├─┼────────┬──────┬──────┬────────┤
│ │第│一 勒戒期間尿液│支援醫療人員│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
│勒│ │ 檢查報告完成│ │ │四要項: │
│ │ │ ,並登錄於評│ │ │一 尿液檢驗均為│
│ │ │ 估記錄紙。 │ │ │ 陰性 │
│ │ │二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二 明顯無戒斷症│
│戒│ │ 錄戒斷症狀、│支援醫療人員│ │ 狀 │
│ │ │ 行為、情緒問│ │ │三 明顯無情緒及│
│ │ │ 題及進行生理│ │ │ 行為問題 │
│ │七│ 解毒治療。 │ │ │四 評估為無繼續│
│期│ │ │ │ │ 施用傾向 │
│ │ │ │ │ │在勒戒處所相關作│
│︵│ │ │ │ │業配合的前提下,│
│二│ │ │ │ │得提前陳報檢察官│
│︶│ │ │ │ │或少年法庭 (院) │
│ │ │ │ │ │,縮短觀察勒戒時│
│ │天│ │ │ │程。 │
├─┼─┼────────┼──────┼──────┼────────┤
│ │第│一 勒戒期間尿液│支援醫療人員│ │評估參考依據: │
│ │ │ 檢查報告完成│ │ │一 案主自陳資料│
│生│ │ ,並登錄於評│ │ │二 施用毒品之犯│
│ │ │ 估紀錄紙。 │ │ │ 罪紀錄 │
│ │ │二 完成「有無繼│支援醫療人員│ │三 醫療紀錄 │
│理│ │ 續施用毒品傾│ │ │四 前科資料 (是│
│ │ │ 向」評估標準│ │ │ 否有不同種類│
│ │八│ 記錄紙各項配│ │ │ 毒品犯罪) │
│解│ │ 分填寫。 │ │ │五 受觀察勒戒人│
│ │ │三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 戒斷症狀觀察│
│ │ │ 錄戒斷症狀、│支援醫療人員│ │ 記錄 │
│毒│ │ 行為、情緒問│ │ │六 受觀察勒戒人│
│ │ │ 題及進行生理│ │ │ 行為及情緒問│
│ │天│ 解毒治療。 │ │ │ 題觀察記錄 │
│與├─┼────────┼──────┼──────┼────────┤
│ │第│一 完成「有無繼│判定醫師或小│ │一 為順利完成個│
│ │ │ 續施用毒品傾│組 │ │ 案有無繼續施│
│觀│ │ 向」之評估。│ │ │ 用毒品傾向之│
│ │ │二 填寫「有無繼│判定醫師或小│ │ 判定並減少爭│
│ │ │ 續施用毒品傾│組 │ │ 議,擬由看守│
│察│ │ 向證明書」。│ │ │ 所、少觀所所│
│ │ │三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 長或主任為召│
│ │ │ 錄戒斷症狀、│支援醫療人員│ │ 集人,並由勒│
│勒│ │ 行為、情緒問│ │ │ 戒處所人員 (│
│ │ │ 題及進行生理│ │ │ 如戒護主管) │
│ │ │ 解毒治療。 │ │ │ 與支援之醫師│
│戒│九│ │ │ │ 約三至五人組│
│ │ │ │ │ │ 成判定小組,│
│ │ │ │ │ │ 對於評估過程│
│期│ │ │ │ │ 中有認定困難│
│ │ │ │ │ │ 或於限期內無│
│︵│ │ │ │ │ 法完成評估之│
│三│ │ │ │ │ 案件,方提交│
│︶│ │ │ │ │ 判定小組討論│
│ │ │ │ │ │ 。 │
│ │ │ │ │ │二 判定小組原則│
│ │ │ │ │ │ 上一週召開一│
│ │天│ │ │ │ 次。 │
├─┼─┼────────┼──────┼──────┼────────┤
│ │第│一 判定結果陳報│勒戒處所人員│觀察勒戒處分│ │
│ │ │ 至檢察官或少│ │執行條例 (草│ │
│ │ │ 年法庭 (院) │ │案) 第八條 │ │
│ │ │ 。 │ │ │ │
│移│ │二 繼續觀察與記│勒戒處所人員│ │ │
│房│ │ 錄戒斷症狀、│支援醫療人員│ │ │
│舍│ │ 行為、情緒問│ │ │ │
│或│ │ 題及進行生理│ │ │ │
│出│十│ 解毒治療。 │ │ │ │
│所│ │三 辦理受觀察勒│勒戒處所人員│毒品危害防制│ │
│準│ │ 戒人勒戒費用│ │條例第三十條│ │
│備│ │ 之計算,送達│ │、觀察勒戒處│ │
│ │ │ 受觀察勒戒人│ │分執行條例 (│ │
│ │ │ 或其扶養義務│ │草案) 第十四│ │
│ │ │ 人,以為收費│ │條 │ │
│ │天│ 之依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