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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4:2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8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
主    旨:檢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說明資料一份,請依說明二、三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召開「研討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減少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因未繳納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案源,茲檢送本部統一設計之說明資料乙份如附件,請依式印製,於
              收容人入勒戒處所(或戒治所)或家屬接見時分送(寄發),加強宣
              導,俾提高繳費效率。
          三、有關勒戒及戒治費用之收取,應加強催繳,逾期未繳納費用時,視情
              形再作適當催繳,倘仍拒繳,再送請原移案機關辦理強制執行事宜。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矯正人員訓練所、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副本均含附件)

附    件:
          敬啟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二十
          二日生效。依據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除自
          首或貧困無力負擔的情形外,其在所勒戒、戒治期間是要收費的。在此特
          別加以說明並提醒您:
          一、依照法務部對收費的規定,是採取將直接用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
              治人的部分經費項目以平均分攤的方式收取,各項目均有明確的標準
              及計算方法,且一體適用,不因個案狀況有所差別(就好比每月繳交
              健保費一樣,不一定每個人都會生病,但仍須要繳交健保費的)。
          二、在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執行完畢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並註明繳納
              期限,請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或家屬於出所或繳納期限內繳納
              或匯入指定帳號。
          三、另依規定,前揭費用也可以從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保管金中預
              為扣繳,如果方便的話,請家屬儘量在出所前寄入所需費用,我們會
              自動辦理扣繳事宜。
          四、如果您因為貧困無力負擔費用的話,請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
              在所期間或繳納期限內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送給本機關
              辦理免繳手續。
          五、未在期限內繳納者,依法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請特別注意強制執行
              的法律效果,法院將依法調查財產狀況,並且有可能查封、拍賣動產
              或不動產。因此,為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機關名銜)敬啟
                                                    民國○年○月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34-3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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