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指
揮執行受戒治人強制戒治處所一覽表」等
主 旨:為配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茲檢附修正後
之「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揮
執行受戒治人強制戒治處所一覽表」、「報請延長戒治報告表」、「報請
停止(免予繼續)戒治報告表」、「受戒治人處遇成效報告表」、「受戒
治人出所通知書」、「停止戒治證明書」等如附件一至七,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法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辦理
。
二、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二、十三日法 87 矯字第○○一一三一、○○一
一七五號函計達。
三、為因應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戒治所未普遍設
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各該監獄或
機構首長兼任」之需要,經報奉 行政院前揭函核准於本部所屬十七
所監獄成立戒治所(各戒治所正式名稱如附件八,請配合製作機關名
銜牌),爰配合修正相關表件,請依式辦理。
正 本: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資訊中心(請配合修正電腦
表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以上均含附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7 月 7 日(88)法矯字第 02662
2 號函,修正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