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不起訴處分應詳載理由並貫徹微罪不舉之政策
主 旨:檢察官依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詳載理由,對於事證未臻明確者,不 宜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免發生流弊;又各級檢察首長應利用一、二審檢 察官業務座談及其他各種集會場合,促請檢察官依法妥慎運用職權處分之 優良制度,貫徹微罪不舉之恤刑政策,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檢討暨改進當前刑事政策研究小組委員會第二次議決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