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
主 旨: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請查照。
說 明: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判刑確定,經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於目前實務上,絕
大多數均先執行後案刑期,再接續執行被撤銷之殘餘刑期。惟依修正後之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
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始接續執行他刑,新法實
施被撤銷假釋且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者,勢必有換發執行指揮書之必要,檢
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