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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監字第 0009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
相驗
主    旨: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
          相驗,請查照。
說    明: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法 77 監字第四八一九號函示被收容人
          在監死亡(或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惟發現仍有監獄
          未照辦,希各監院所切實遵照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檢察司、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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