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 相驗
主 旨:重行提示被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 相驗,請查照。 說 明: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法 77 監字第四八一九號函示被收容人 在監死亡(或戒護住院死亡)者,均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惟發現仍有監獄 未照辦,希各監院所切實遵照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檢察司、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