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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4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13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公司行號可否經營「逾期帳款之代理催收業務」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公司行號可否經營「逾期帳款之代理催收業務」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二一六六五七號函
              。
          二  按有關債權之行使及債務之履行,民法總則及債編已有概括性之規定
              ,至於逾期帳款之催收方式,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無違背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參照) ,似無不
              可。惟在我國未制定類似美國「公平收債行為法」前,是否准許公司
              行號經營「逾期帳款之代理催收業務」,係屬貴部主管權責,宜請貴
              部本於職權衡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23 期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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