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日據時期死後養子習慣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台 (八七) 內地字第八七○七六二八號函
。
二 依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二年二月七日台五二函民決字第○六○八號函略
以:「查臺灣省光復前開始繼承之事件應適用當時有效之習慣,按是
時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
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之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觀之,
日據時期雖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得由親屬會議追立死後養子,惟死亡
者年齡限於未滿二十歲。至於死亡者已滿二十歲,依現有資料尚難確
認日據時期有死後養子習慣之存在。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辦理,倘當
事人尚有爭議,建請循司法途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