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國防部陸軍「天龍射控區」列管台北縣十四筆發價未完成產權登記土
地,部分持分土地請准以公告現值之二成補償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疑義
主 旨:貴院交議案以國防部陸軍「天龍射控區」列管台北縣十四筆發價未完成產
權登記土地,部分持分土地請准以公告現值之二成補償後辦理產權移轉登
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台 (87) 防字第四四一七六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 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本件未移轉登記之國防部陸軍「天龍射控區」列管台北縣十四筆
土地,自民國四十七年間價購迄今,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顯已逾十
五年請求權時效。該部擬以八十六年公告地價現值之二成作為獎勵金
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俾取得土地所有權同意移轉登記乙節,係屬該部
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商議解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方案,是否可行?
似宜徵詢院主計處意見,並基於政策考量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