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辦理製版權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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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四五二六號函
。
二 按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係指於取得
或移轉時,非經登記或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或發生權利變動效力之
財產權。復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經‥‥‥依法登記
者,製版權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之規定,製版權登記似屬其權利取得之生效要件。從而製版權應屬
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而有信託公示
制度 (登記) 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