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處理方式,並
研提其所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疑義
主 旨:奉 交下研究有關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
處理方式,並研提其所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乙案,業經本部於八
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邀請各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研商獲致結論,並作成
研究報告。謹檢陳該項研究報告及會議紀錄各乙份,敬請 鑒核。
說 明:依 鈞院八十七年四月廿九日台 (87) 速授審字第三一五號函送「公元兩
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緊急應變方案」參之七辦理。
附 件:
法務部對於「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因應處理
方式與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之研究報告
一 問題說明:
所謂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係指早年設計之電腦程式,為減
少所需之記憶體,多用二位數字表示年份,至公元二千年時,將產生
程式不能分辨公元二千 (2000) 年與一千九百 (1900) 年,因而所有
電腦與時序直接、間接之功能,舉凡日期之運算、排序、邏輯比較、
顯示等,均將無法處理,導致先前開發之各項管理資訊系統,包括電
腦硬體、系統軟體、應用軟體、資料庫系統及週邊設備,以及非管理
資訊系統,亦即程控或儀器設備等嵌有微處理器,而涉及處理日期資
料者,例如交通運輸設備 (航管系統、捷運系統、雷達系統、航站管
理系統、交通號誌等) 、醫療衛生設備 (醫療儀器、檢驗儀器) 、金
融設備 (自動提款設備、信用卡系統、銷售點系統) 、程控設備 (電
力系統) 、環保設備 (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系統) 、辦公設備 (電
話傳真系統) 等資訊系統混亂,以致使用此等設備處理之業務錯誤百
出,甚至完全不能使用,可能因而引發無數法律糾紛或造成大量意外
事故。其可能發生情況,諸如:
(一) 航管系統、雷達系統及航站管理系統失效,造成空中交通大亂、墜
機空難頻傳、機隊嚴重脫班。
(二) 醫療儀器如維生系統或監視系統當機導致病患生命危機。
(三) 核電廠控制晶片發生錯亂,開錯活塞汽門,導致輻射外洩。
(四) 發行信用卡之公司認為使用者使用之卡片已逾期數十年。
(五) 金融業、股市一片混亂,客戶之帳戶餘額與交易紀錄全毀,引起嚴
重爭執。
因此,不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其現有各項設備中,所有電腦與時
序有關之系統軟體、應用系統及類集程式 (Pakages) 等,必須及早
加以更新、轉換或修正,始能因應,以避免事故或糾紛之發生。
二 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未妥適因應年序危機時,所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
類型:
(一) 電腦設備之製造、經銷者或程式承攬設計者對買受人或定作人應負
之責任:
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製造、經銷者或承擔設計者依契約約定或民
法有關出賣人、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企業經
營者對消費者應負責任之規定,負其責任。
(二) 電腦設備之使用者對於其處理業務之對象及第三人應負之責任:
原則上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電腦設備之使用依契約約定或民法有
關規定,對其處理業務之對象及第三人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惟如電腦設備之使用者為公務員,或該等設備係屬
公有公共設施,而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條第一項所
定要件者,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是否符合該等要件,亦視
具體個案情況,由各該賠償義務機關或涉訟法院審認之。
三 為因應年序危機所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及可能涉及之國家賠償問題
,採取以立法 (另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 或修法 (免除國家賠
償責任) 方式解決之可行性:
(一) 關於立法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部分:
按現有之解決民事糾紛機制,有仲裁、鄉鎮調解、民法上和解及訴
訟四種,茲分述如次:
1 仲裁: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約定
由仲裁人作成判斷書,而解決其爭議之一種制度。按此種制度具
有迅速、經濟、專家判斷及和諧等優點,且符合仲裁法所定得為
仲裁人之資格者為數眾多,有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
法律糾紛,除依法不得和解者外,均得以仲裁方式解決。
2 鄉鎮調解:現行各鄉、鎮、市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依法辦理民
事事件之調解事項,當事人之紛爭經由調解委員之勸解,以及當
事人之互相讓步,而達成合意,所作成之調解書,於送請法院核
定後,具有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據為執行名義,故具有
省時、省錢與和諧等優點。目前全國調解委員會共有三百六十八
個,有關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似可鼓勵當
事人依此方式解決。
3 民法上和解:所謂「和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
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成立後,和解內容有拘束雙方當
事人之效力。故和解不失為解決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
法律糾紛有效方法之一。
4 訴訟:訴訟係藉由國家司法公權力之介入,以解決法律糾紛之最
後途徑。民事訴訟係採三審三級制,目前我國設有第一審級之地
方法院共二十處。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糾紛,如
不能以前述三種方式解決,自得以訴訟方式解決。
綜上所述,現有之解決民事糾紛機制,均得以作為解決公元兩千年
年序危機法律糾紛之機制,現有機制應足以因應解決公元兩千年年
序危機可能引發之法律糾紛,似無立法另成立專責之糾紛處理機構
必要;惟為使社會各界瞭解解決民事糾紛,除鄉鎮調解、民法上和
解及訴訟外,亦得以仲裁之方式為之,法務部將加強宣導,俾使政
府部門及社會各界均樂於利用仲裁制度解決因年序危機引發之法律
糾紛。
(二) 關於修法免除國家賠償責任部分:
1 按國家賠償法係依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
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
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之規定制定 (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參照) 。其意旨係以: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公務
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確保受害人所受
損害能獲得國家賠償,爰依上揭憲法規定制定本法 (行政院函送
立法院審議之國家賠償法草案總說明一參照) 。茲如修正本法,
將前述因政府機關未能妥適因應年序危機,以致公元兩千年時,
其所屬公務員使用電腦處理公務違誤,或所設置或管理之公共設
施根本不能使用,以致發生事故,造成民眾權益受到損害,而符
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條第一項要件之情形,排除本法之適
用,有無違反上揭憲法規定之意旨,似值審慎斟酌。
2 又據外交部轉請各駐外單位蒐集外國立法資料獲悉:美國 (含聯
邦及各州) 、英國、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均尚無因公元兩千年
年序危機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之立法例、法案或立 (修) 法計畫
。
綜據前述,為因應年序危機所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及可能涉及之國家賠
償問題,而謀求以立法 (另成立專責機構解決法律糾紛) 或修法 (免除國
家賠償責任) 方式解決,其必要性及妥當性,均值商榷。另立法或修法須
立法機關之充分配合,縱行政部門決定採此方式,而提出法案送請審議,
惟以其具有重大爭議性,能否在多數立法委員間形成共識,而於公元二千
年到來之前完成立法程序,亦值存疑。正本清源之道,仍宜由政府部門儘
速採取相關之事前預防措施,並加強宣導,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
積極因應處理,以避免或減少糾紛發生,並疏減訟源。 (註一) (註二)
註一:政府部門已採取之預防措施:
一 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 (86) 速審字第○一一六
號函:請各機關就公元兩千年資訊年份代碼可能造成之作業危
機,及早謀求因應對策,並建議各機關儘速組成先期處理小組
,清查與時間有關之硬體、程式案、資料庫等,進行修正。
二 行政院主計處復於八十七年四月提出「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
機緊急應變方案」,經同年月十六日行政院第二五七四次會議
討論決議通過,由行政院於同年月廿九日以台 (87) 速授審字
第三一五號函請各機關依該方案辦理,方案中要求中央各部會
及省、市政府對於所屬及其所主管之目的事業機構加強督導:
管理資訊系統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前完成檢視及修改,八十八
年六月底前完成測試;對於非管理資訊系統之設備,促請使用
者洽詢原製造廠商有關資訊年序問題,應於八十七年九月前完
成查察確認,八十八年六月底前修改及測試完成;對於提供資
訊交換服務之網路系統,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前完成修改測試
;共同性質訊系統或由業務主管機關所開發供機關使用之資訊
系統,應於八十八年三月前修改測試完成。上開行政院函中並
提示:為提高各產業對於資訊年序危機之意識,除請新聞局加
強媒體宣導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透過同業公會加強溝
通、協調及輔導。
三 行政院主計處已據前開行政院函之提示,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以 (87) 中審字第四○二號函請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中
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轉知會員,應告知客戶其現有之軟硬體系
統是否符合二千年規範,並不得再銷售不符公元二千年規範之
產品,以避免日後引起糾紛。
註二:其他相關應採取措施:
建議由行政院主計處另通函各機關並透過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會員,
嗣後各機關與電腦資訊業者或程式承攬設計業者簽訂有關電腦設備
買賣或程式設計承攬契約時,宜於合約中增列以仲裁解決爭議之條
款,俾屆時果有糾紛發生時,可利用此一方式解決,以疏減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