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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86)檢金執(一)字第 3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其殘
刑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
          其殘刑一案,經調集有關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執行異議與據以聲請撤銷假
          釋之煙毒案件判決,研究結果,認應繼續執行其殘餘刑期,研究意見如說
          明二,謹請  鑒核。
說    明:一、依  鈞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二三九一二號函辦理。
          二、本署研究意見:
          (一)本件受刑人吳○仁前因煙毒罪執行中假釋,假釋中更犯煙毒罪處有
                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經撤銷後執行殘刑二年七月四日,後因對後
                煙毒案件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二)受刑人以後犯煙毒罪尚未確定,對殘刑之執行聲明異議,基隆地方
                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以據以撤銷前案假釋為基礎之後煙毒罪尚未
                判決確定,認異議為有理由,對執行殘刑之指揮書,裁定予以撤銷
                。
          (三)茲後煙毒案件 (高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一一號) 業經為有罪
                之判決確定,即撤銷前煙毒案件假釋,執行殘刑之條件,業經具備
                ,故應繼續執行其殘刑,以符法意。
          三  檢附後案煙毒罪一、二審判決書影本兩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8 期 106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20-2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