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其殘
刑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
其殘刑一案,經調集有關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執行異議與據以聲請撤銷假
釋之煙毒案件判決,研究結果,認應繼續執行其殘餘刑期,研究意見如說
明二,謹請 鑒核。
說 明:一、依 鈞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二三九一二號函辦理。
二、本署研究意見:
(一)本件受刑人吳○仁前因煙毒罪執行中假釋,假釋中更犯煙毒罪處有
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經撤銷後執行殘刑二年七月四日,後因對後
煙毒案件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二)受刑人以後犯煙毒罪尚未確定,對殘刑之執行聲明異議,基隆地方
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以據以撤銷前案假釋為基礎之後煙毒罪尚未
判決確定,認異議為有理由,對執行殘刑之指揮書,裁定予以撤銷
。
(三)茲後煙毒案件 (高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一一號) 業經為有罪
之判決確定,即撤銷前煙毒案件假釋,執行殘刑之條件,業經具備
,故應繼續執行其殘刑,以符法意。
三 檢附後案煙毒罪一、二審判決書影本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