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新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相互折抵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主 旨:依新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相互折抵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應依說明二方式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新修正條文之精神,如已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經法
院治安法庭法官折抵現執行之感訓處分;或已執行之感訓處分,經檢
察署檢察官折抵現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時,則被折抵之
部分,應視已執行論。為維收容人之權益,前已執行之感訓處分或有
期徒刑、保安處分部分(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既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分數,應予換算計入現執行之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累進
處遇成績。
二、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相互折抵後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
方式如左:
(一)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1.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部分
換算方式: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A分(感訓期間所得分數)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B分
B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 64 函監決字第○九八八○號函規定,調整
為現執行有期徒刑類別之成績分數並計入。
例一-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四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期間所得分
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四年同為第三類別,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該類別
自第四級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二級。
例二-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十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期間所得分
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十年為第五類別,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該類別第
五類別字第四級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三級
。
例三-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宣告刑為有
期徒刑二年: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感訓處分期間所
得分數)=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有期徒刑二年為第二類別,換算之一八○分(在第三類別二級中
得七二分)變更為第二類,故該受刑人之累進處遇級數不變(二
級中得三二分)。
2.感訓處分折抵保安處分部分
換算方式:
三年(感訓處分期間):C年D月(保安處分宣告期間)=E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F分
F分為折抵之保安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
前執行感訓處分所得成績分數為二七○分,現執行之保安處分為
二年:
三年(感訓處分一期):二年(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二七○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一八○分
換算出之一八○分直接抵銷保安處分期間二年自第四等起之責任
分數,故該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二等。
(二)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1.有期徒刑折抵感訓處分部分
換算方式:
在監執行期間所得之成績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條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 64 函監決字第○
九八八○號函規定,調整類別為第三類別之成績分數為G分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G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H分
H分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一-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一八
○分:
有期徒刑四年同為第三類別,毋須調整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一八○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二七○分
換算出之二七○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二等。
例二-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一八
○分:
有期徒刑十年為第五類別,調整為第三類別後之成績分數為七二
分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七二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分(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一○八分
換算出之一○八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三等。
例三-
前執行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為九○
分:
有期徒刑二年為第二類別,所得成績分數係直接計入第三類別中
三六○分(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九○分(調整類別後分數)
=五四○(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一三五分
換算出之一三五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三等。
2.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換算方式:
J年J月(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三年=K分(保安處分執行期
間所得分數):L分
L分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例-
前執行之保安處分為二年,所得累進處遇成績為一八○分
二年(保安處分宣告期間):三年(感訓處分一期)=一八○分
(保安處分期間所得分數):二七○分
換算出之二七○分即為被折抵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抵銷感
訓處分第四等起之責任分數,故該受感訓處分人之累進處遇應在
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