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假釋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復初判處有期徒刑有關
撤銷假釋之規定
主 旨:貴監報請撤銷受刑人李○○之假釋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嘉監教字第一四六二號報告表。
二、受刑人李○○雖於假釋中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嗣後被判處
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惟查該罪起訴日期為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並非
在前假釋案之刑期終結日期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之前,故本案不符合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假釋之規定。
三、前揭錯誤,顯示承辦人員對業務相關法令,未見熟諳;應督導其熟悉
相關法令,以避免類似錯誤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