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潘○秀女士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之婚姻是否仍為有效疑義
主 旨:關於潘○秀女士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之婚姻是否仍為有效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二六九四號函。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
,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其但書所謂「善意行為」,指無非加害他人之意思所為之身分行為、
財產行為而言。如為雙方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始有該條
但書之適用。從而,於夫妻一方受死亡宣告後他方配偶再婚,而嗣後
死亡宣告復經法院撤銷時,如後婚雙方均為善意,其婚姻即不受影響
,前婚因死亡宣告而消滅,不再復活。惟如後婚雙方有一方係惡意,
則無首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原受死亡宣告之一方,於死亡宣告撤銷後
得依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後婚無效。本件潘○秀女士經法院八十年
三月廿七日判決宣告於七十五年十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其後復於
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經法院判決撤銷該死亡宣告確定,惟其配偶蔡○秋
先生已於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另與陳○花女士結婚。參酌上開意旨,
潘女士與蔡君間之婚姻得否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回復,端以蔡君及陳
女士結婚當時係善意或惡意為斷,此要屬事實問題,當事人間如有爭
議,應循司法途徑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