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保全公司申請使用保全提款箱合法性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86) 警署刑偵字第二九四三七號函
。
二 按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有關正當防衛之規定為:「對於現在不法之
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本件保全公司
為防歹徒行搶而將提款箱內之鈔券汙損致不堪行使,可否主張正當
防衛以阻卻違法,端視其是否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定。來函
所示如確於歹徒「行搶之際」始汙損幣券之行為,似可主張正當防
衛以阻卻違法,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仍待承辦檢察官、法官依個
案認定之;惟上開情形如尚未遭搶即為「預防」而汙損幣券,則與
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