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馬槽遊憩區入口處土地地上物處理方式疑義
主 旨:關於 貴署函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馬槽遊憩區入口處 (台北市北
投區湖田段一小段一八一、一八四地號等二筆) 土地地上物處理方式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六年二月廿六日八十六營署園字第○四一三八號函。
二 行政機關將公有土地租與人民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係屬私法上之租賃
契約行為,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對於租賃物及租金,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時,即行成立。本件據貴署來函說明,承租人係於八十年十月十
五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申辦分戶、過戶、換約續租,並
於八十一年一月六日經該辦事處核准,惟因電腦作業程序延滯,致延
至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始完成訂約手續 (該租約記載之有效期間係自八
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參酌前揭說明,似
無礙其租賃契約自八十一年一月一日有效成立。至於是否有補償義務
,係屬另一問題,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