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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6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王○雄先生代理蔡○○、蔡○蓮申辦繼承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王○雄先生代理蔡○○、蔡○蓮申辦繼承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 (85) 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九八一號
              函。
          二  按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七) 略以:「拋棄
              繼承權雖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
              後段 (舊法) 既明定其方式,則不依法定方式為之者,當難認為發生
              效力。其拋棄如不向法院或親屬會議而係向其他繼承人為之,則所謂
              其他繼承人,當然指為拋棄之繼承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而言。」本件
              案情似與一般情況略有不同。如依上開決議意旨辦理,而當事人間仍
              有爭議時,宜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7 期 48-49 頁
法務通訊 第 1851 期 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