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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29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退除役軍、士官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
理遺產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退除役官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由法定遺產管理人代為請領之
全文內容:一  貴會八十六年元月七日 (85) 輔壹字第二九○○二號書函敬悉。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
              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包
              括私法上及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在內。復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
              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補償金
              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
              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意旨觀之
              ,關於退除役軍、士官請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之權利,性
              質上應非專屬於該退除役軍、士官財產上之權利,屬得由繼承人繼承
              之遺產範圍。故如該退除役軍、士官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
              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退除役官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辦法」第四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
              由法定遺產管理人代為請領之。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4 期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