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陳○松提憑馬偕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法院民事裁定,申請辦理認領登記
疑義
主 旨:關於陳○松提憑馬偕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法院民事裁定,申請辦理認領
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三九一二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基於此,不問生父曾
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應視為認領 (司法院院字第一
一二五號解釋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陳○松既有撫育陳○仁
之事實,且馬偕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亦載,依各項測驗結果,無法否
定其二人間之親子關係,此等事實復為法院駁回收養認可之裁定理由
所認定,則得否依陳君所請為其辦理認領陳○仁之登記?請 貴部依
戶籍法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