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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4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254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蔡○敏持憑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申請更正蔡○芳、蔡○慧生父姓名疑義
主    旨:關於蔡○敏持憑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申請更正蔡○芳、蔡○慧生父姓名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三五六一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依此規定,不問生父
              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應視為認領 (司法院院字第
              一一二五號解釋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蔡君既有撫育蔡○芳
              、蔡○慧之事實,且經長庚紀念醫院完成親子鑑定報告,確認蔡○芳
              、蔡○慧為蔡君之親生女,此等事實復為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似已
              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至於得否依蔡君所請為蔡○芳、
              蔡○慧辦理更正父名?請  貴部依戶籍法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1 期 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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