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蔡○敏持憑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申請更正蔡○芳、蔡○慧生父姓名疑義
主 旨:關於蔡○敏持憑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申請更正蔡○芳、蔡○慧生父姓名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三五六一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依此規定,不問生父
曾否與生母同居,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應視為認領 (司法院院字第
一一二五號解釋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蔡君既有撫育蔡○芳
、蔡○慧之事實,且經長庚紀念醫院完成親子鑑定報告,確認蔡○芳
、蔡○慧為蔡君之親生女,此等事實復為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似已
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至於得否依蔡君所請為蔡○芳、
蔡○慧辦理更正父名?請 貴部依戶籍法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