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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字第 09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
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    旨:關於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
          施行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財庫字第八六一八五五八二一號函。
          二  按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之案件
              ,將來「菸酒管理法」 (目前尚為草案) 公布施行後尚未移罰者,如
              暫行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刑罰規定而刑度不同者,法院及檢察機關
              自會依刑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同法第二條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決
              定應適用之法律,而不受移送機關引用法條之拘束,惟移送時似可參
              考上開原則決定應行引用之法律。至若僅暫行條例以為罪而菸酒管理
              法無刑罰規定者,依目前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實務,對於已知
              涉嫌人及犯罪事實者,尚無自行結案之情形,故仍宜移請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處分不起訴。
          三  次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對於違反暫行條
              例之行為,將來「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未處行政罰鍰者,如暫行
              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罰鍰之規定而輕重不同,或「菸酒管理法
              」並無處罰鍰之規定者,依上開原則,除「菸酒管理法」有「從新從
              輕」之明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外,似仍應依行為時
              之法律,即暫行條例有關處罰鍰之規定 (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
              九六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至程序
              上,「菸酒管理法」如無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菸酒
              管理法」公布施行後,似難將該類案件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8 期 42-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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