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
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 旨:關於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
施行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財庫字第八六一八五五八二一號函。
二 按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之案件
,將來「菸酒管理法」 (目前尚為草案) 公布施行後尚未移罰者,如
暫行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刑罰規定而刑度不同者,法院及檢察機關
自會依刑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同法第二條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決
定應適用之法律,而不受移送機關引用法條之拘束,惟移送時似可參
考上開原則決定應行引用之法律。至若僅暫行條例以為罪而菸酒管理
法無刑罰規定者,依目前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實務,對於已知
涉嫌人及犯罪事實者,尚無自行結案之情形,故仍宜移請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處分不起訴。
三 次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對於違反暫行條
例之行為,將來「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未處行政罰鍰者,如暫行
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罰鍰之規定而輕重不同,或「菸酒管理法
」並無處罰鍰之規定者,依上開原則,除「菸酒管理法」有「從新從
輕」之明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外,似仍應依行為時
之法律,即暫行條例有關處罰鍰之規定 (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
九六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至程序
上,「菸酒管理法」如無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菸酒
管理法」公布施行後,似難將該類案件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