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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4: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字第 0418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有無構成國
家賠償疑義
說    明:一  貴局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二一○○三一號書函敬悉。
          二  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乙案,
              究有無構成國家賠償,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自行審
              認之。至於賠償義務機關部分,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似
              應以當時適用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
              意事項」第五點第一、二款所定應執行告知及查驗職務之公務員所屬
              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另依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七十一法字
              第四二六八號函釋: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被請求
              損害賠償之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賠償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
              務機關依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
              機關提出請求。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4 期 55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08-1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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