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辦法已函示在案,嗣後應依函示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辦法,本部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 81 監字第一二六四九號函示在案,茲檢附該函及其附本乙份,嗣後應依 該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復貴所八十五年九月三日東訓所總字第一八五八號函。 正 本: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副 本: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臺灣錄島技能訓練所(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