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保護
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 旨:有關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其原有假釋付
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一案之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檢金執 (一) 字號四一二六號函辦理。
二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前犯他罪,在假釋中判決確定之情形,其原
有假釋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分述如下:
(一) 後罪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前罪始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條件,
可於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不發生本件問題。
(二) 前罪判決確定後,假釋前另犯他罪,於假釋中該他罪判決確定,其
非屬刑法第七十八條之假釋中更犯罪無從撤銷假釋,復可分為左列
兩種情形:
1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未假釋期滿,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不算入假釋期間,因保護管束並無
阻止另案刑之執行之效力,故應先執行後確定判決之刑,所餘前
罪應執行之保護管束停止執行,俟後案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2 若後罪發監執行時,前罪已假釋期滿,則後罪接續執行即可。